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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、科、唐、恰审判处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、科布多、唐努乌梁海、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,相当于地方审判厅。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。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。各地审判处设处长一人,由镇抚使咨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任命,兼充第一庭庭长;下设审理员、学习审理员一至二人(分掌民事庭和刑事庭的审判)检事员、学习检事员各一人(执行检察事务),此外并有书记官、承发吏、检验吏等。各审判处审理案件,一般一审案件由处长或审理员独任审判,但第二审案件或重大的第一审案件得开合议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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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说书

    见“侍讲”。官名。宋朝有崇政殿说书。掌进读书史,讲释经义,备顾问应对。学士侍从有学术者为侍讲、侍读,其秩低资浅而可备讲说者则为说书。见《宋史·职官二·崇政殿说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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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① 出仕、举用。《战国策·秦二》:“起樗里子于国。”② 官吏出身。《汉书》卷三十九《萧何曹参传》:“萧何、曹秦参皆起秦刀笔吏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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