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屋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全国烟酒事务署

全国烟酒事务署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原在财政部设置全国烟酒公卖局,管理全国烟酒公卖事务。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十二月,财政部呈请改设全国烟酒事务署。次年一月十五日公布《全国烟酒事务署暂行编制章程》•规定其职权为管理全国烟酒公卖及税捐事宜。设督办、坐办各一人,秘书二人,署内分置五科:第一科,掌办总务;第二至第五科分掌各省烟酒公卖和捐税事务。五科共设科长五人,科员十六人。民国六年(公元1917年)七月二十五日,财政部因专署办事隔阂,虚糜经费,呈准裁撤,仍在部内设专卖局办理。民国八年(公元1919年)一月十日,财政部又以事务繁重,呈准复置全国烟酒事务署。次年二月十九日公布《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》,全国烟酒事务署改由国务总理直辖,管理全国烟酒一切财务行政事宜。设督办一人,署长一人,参事二人,厅长二人,秘书四人,佥事八人,主事十六人,技正二人,技士六人。第一厅分设两科,掌办总务;第二厅分设两科,掌办稽核、财务;各省区原设烟酒公卖局一律改为烟酒事务局,依照民国九年(公元1920年)三月二十二日公布的《全国烟酒事务署各省事务局职掌规则》,各省烟酒事务局各设局长一人,重要的局可增设副局长一人,局内分科办事。省局以下,并得设事务分局与稽核处。另外,卷烟税务总局直辖于全国烟酒事务署。依照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五月十八日公布的《卷烟税务总局暂行章程》,卷烟税务总局设总办一人,总局内分设总务、会计、税务、稽查四科,共设科长四人,科员二十人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赐劳

    赏赐劳绩。秦汉考课官吏劳绩以日计算,有功则赏赐若干日,有过则罚若干日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厩苑律》: “赐牛长日三旬”,“赐田典日旬”。

  • 倡监

    官名,汉置,掌歌舞乐人。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:“时有幸倡郭舍人,滑稽不穷。常侍左右……上令倡监榜舍人,舍人不胜痛。”榜:击打。倡:歌舞乐人。官名。西汉乐府令的属官。《汉书·东方朔传》有倡监,颜师古《汉书

  • 拨历

    任官制度。又名历事。明朝国子监监生坐堂到一定期限后,分拨各衙门历事。有历正、杂历、长差、短差之分。正历、杂历、长差期满即可补官,短差或材力不及者仍回监坐堂读书。

  • 奏曹史

    官名,汉置,为郡佐吏,位在奏曹掾下,为奏曹副长官,但无固定职事。参看“奏曹”“奏曹掾”条。

  • 制图局

    官署名。清末军咨处第四厅所属机构。宣统元年(1909)设。负责绘制军事地图。置局长一人,由第四厅第三科科长兼任,下设经理委员、艺师、科员、艺士若干。三年,改属军咨府。

  • 真神殿大学士

    官名。太平天国职官。天历庚申十年 (1860) 九月,黄期陞受封是职,此外未见其他。职掌与地位未明。

  • 少监

    官名。①隋朝至明朝各代省、台、监部分官署次官通称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于殿内省、秘书省、太史监、将作监、少府监置; 五年都水监加置。唐朝多所沿置,并改殿内为殿中、太史为司天台,内侍省新置,都水罢。

  • 监司的监察职掌

    宋制,称监司者为转运、提点刑狱、提举常平诸司。依《职制令》规定,“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,具平反冤讼,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,按劾奸赃以闻。”“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,量地远近,更互分定,岁终巡遍,提点

  • 右奉宸卫大将军

    官名。即右千牛卫大将军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右千牛府大将军置,旋改右千牛卫大将军。

  • 上佐

    州郡、军府高级佐官通称。《晋书·王舒传》:“明帝之为东中郎将,妙选上佐,以舒为司马。”《宋书·刘延孙传》: “世祖伐逆,府缺上佐,转补长史、寻阳太守,行留府事。”迄唐,凡别驾、长史、司马、治中,通谓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