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理寺丞
官名。见“大理丞”。
官名,北齐于大理寺卿、少卿之外置大理寺丞,为卿的佐官。隋初沿置,炀帝时改为勾检官,与大理寺正分判狱事。唐代复为大理寺丞,员额六人,从六品上,掌分判寺事,正刑之轻重。其断罪不当,则由大理寺正纠正之。所以大理寺正是大理寺的高级法官,大理寺丞是次级法官,与别的寺丞为衙署内部事务官的性质不同。明大理寺自少卿以下寺丞、寺正等官都分左右两职,其用意在便于分区任事和互相稽察。寺丞正五品,其地位高于寺正(正六品)。清代以左右寺丞分掌左右二寺。
官名。见“大理丞”。
官名,北齐于大理寺卿、少卿之外置大理寺丞,为卿的佐官。隋初沿置,炀帝时改为勾检官,与大理寺正分判狱事。唐代复为大理寺丞,员额六人,从六品上,掌分判寺事,正刑之轻重。其断罪不当,则由大理寺正纠正之。所以大理寺正是大理寺的高级法官,大理寺丞是次级法官,与别的寺丞为衙署内部事务官的性质不同。明大理寺自少卿以下寺丞、寺正等官都分左右两职,其用意在便于分区任事和互相稽察。寺丞正五品,其地位高于寺正(正六品)。清代以左右寺丞分掌左右二寺。
唐古特官。清设于前藏,属唐古特文官。员额一人,其职掌为管理草束。民国时期沿置。
官署名。清末海军部所属之机构。宣统二年(1910)改筹办海军事务处参赞厅秘书司设,旋併入海军部。掌收发文牍函件,并本部人员升迁、调补、功过之册籍及一切典礼奏咨事。初辖机要、奏咨、典章、承发四科。三年,
官名。一说即“质人”,掌市场平定物价的长官。《庄子·知北游》: “夫子之问也因不及质正获之问于监市履狶也。”高亨《诸子新笺》: “质正即质人,而名质正者,正,长也,官也。如酒正、庖正之例耳。”
宋代文武官员可以按相应的级别对换文武本官阶,称之为文武换官。此制始于太宗时,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(公元1010年)定文武换官须通过考试,诸司使副、三班使臣欲换文资者并试时务策三道, 换武职者问以边事。旋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。属著帐郎君院,掌皇太后帐侍应之事。由著帐户充其杂役。
官署名。明太祖洪武六年(1373)置太仆寺于滁州(今安徽滁县),掌牧养马匹,以备军需。成祖永乐十八年(1420)定都北京,遂改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,而以在滁州者加“南京”字,称南京太仆寺。设卿一人,从
仓曹史的别称。汉朝郡县皆置仓曹史,掌谷物。参看“仓曹史”条。
官名。汉代郡都尉的属官有千人,掌领兵之事。《汉书·灌夫传》有“千人”,孟康注:“官主千人如候、司马也。”千人的下一级为五百,见《汉印文字征》。东汉时边郡部都尉屯兵系统的属官有千人、骑千人,千人主步兵,
官署名。又称“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”。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。掌稽察内务府事务,兼稽察紫禁城内混入客留闲杂人等之事。雍正四年(1726),设内务府御史四人,十三年裁。乾隆三年(1738)复设二人,由协理陕西
官场用语。宋朝乡试、礼部试、殿试皆名列第一,称三元。即解元、会元、状元。但能连中三元者极少,如明朝仅商辂一人。宋代称连中解元省元与状元者为三元;明清时称连中解元、会元、状元者为三元。科举时代三元之人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