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特满
维吾尔语音译,又译帕特玛、巴特曼。①重量单位:1巴特满等于8噶尔布尔或64察拉克,一察拉克重16斤(各地不一,亦有重20斤、10斤者)。 ②容量单位:清代乾隆年间初定1巴特满合仓斛4石5斗,后改为5石3斗。 ③土地面积:1巴特满土地指1巴特满小麦籽种所播种的土地面积。
维吾尔语音译,又译帕特玛、巴特曼。①重量单位:1巴特满等于8噶尔布尔或64察拉克,一察拉克重16斤(各地不一,亦有重20斤、10斤者)。 ②容量单位:清代乾隆年间初定1巴特满合仓斛4石5斗,后改为5石3斗。 ③土地面积:1巴特满土地指1巴特满小麦籽种所播种的土地面积。
见“陇川宣抚司”(1255页)。
瑶人的生产工具和防身武器。皆短刃而长柄,以木或竹作刀鞘,多无纹饰,然甚锋利,南宋人曾敏行《独醒杂志》载:湖南一些瑶人以“钢精”炼制成的“黄钢刀”,可以一挥斩断牛腰。男子外出,通常系于腰间。
清代王公正室位号。亦作福金、夫金。满语,汉译夫人。原为汉语“夫人”之变音(《清史稿》作“可敦”转音,殊失本来面目)。清太祖努尔哈赤时,宫闱未有位号,后宫主位亦称福晋,如称太宗皇太极母为大福晋,多尔衮母
旧时西藏地方法典之一。在五世达赖第一任第巴索南饶登在原有法典※《十五法》中删去“英雄猛虎法”和“狐皮惩怯法”两条而成,故名。参见“十五法”(8页)。
官名。满语音译,“法一丹”,亦作“法一旦”,意为“仪仗”或“队列”。加汉满语“衙门”,为“法一丹尼衙门”,即清代“銮仪卫”。加满语“尼雅尔玛”(原义为“人”),为“法一丹尼雅尔玛”,即銮仪卫中“校尉”
景颇族载瓦支语音译。解放前云南景颇族村寨残留的一种原始互助方式。详见“戛缩”(2035页)。
古地名。在今北京城西南。西周至战国为燕国都城。秦置县,至汉,为广阳郡(或国)治所。晋至北朝历为幽州、燕国、燕郡治所。鲜卑慕容氏建前燕后,即定下“先取蓟城,次指邺都”的战略目标。东晋穆帝永和六年(350
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。俗称河南郡王旗。雍正元年(1723),和硕特部台吉察罕丹津以随军护送达赖喇嘛入藏功,封和硕亲王。三年(1725),授札萨克,建旗。下分11佐领。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。乾隆四十七年(1
部分彝族的自称。他称子君。主要分布在云南昆明市。其祖先原住市周各县。详见“彝族”(2594页)
唐代南诏职官名。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、王之下最高官阶。据《新唐书·南蛮传》:其职位在南诏王之下、百官之上,为三个※清平官之一,所以决国事轻重,犹唐之宰相也,秉政用事,权力极大,并兼※九爽、※三托之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