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葬
葬式之一。将死者投入江河。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,西藏藏族、门巴族贫困人家死者或因患恶疾而亡者多行水葬。先请喇嘛诵经,然后将死者背至河边投入急流。若尸体立即浮出水面,表明死者能获再生;若尸体立即沉入水中则表明死者有罪,永远不能转世。另外,川西北羌族、云南省独龙族、傣族、黑龙江省达斡尔族过去对非正常死者或夭亡小孩也行水葬。水葬产生的原因,一说是与近水居住、从事水上生活的民族有关;另说行水葬者多系非正常死亡,将其抛入急流,让魔鬼同死者一起被水冲走,不再回来危害他人,应是水葬的本意所在。
葬式之一。将死者投入江河。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,西藏藏族、门巴族贫困人家死者或因患恶疾而亡者多行水葬。先请喇嘛诵经,然后将死者背至河边投入急流。若尸体立即浮出水面,表明死者能获再生;若尸体立即沉入水中则表明死者有罪,永远不能转世。另外,川西北羌族、云南省独龙族、傣族、黑龙江省达斡尔族过去对非正常死者或夭亡小孩也行水葬。水葬产生的原因,一说是与近水居住、从事水上生活的民族有关;另说行水葬者多系非正常死亡,将其抛入急流,让魔鬼同死者一起被水冲走,不再回来危害他人,应是水葬的本意所在。
以桦树皮制造的船,故名。《黑龙江志稿》载:“以桦皮为之,较‘威乎’(独木舟)尤轻捷,载受两三人,陆行载于马上,遇水用之以渡。”是黑龙江流域鄂温克、鄂伦春和赫哲等族旧时独有的船只,但大小、制作用料等各族
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。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,乡约为一乡首领。雍正年间(1723—1735)始行于河州(今甘肃临夏)各地。乾隆四十六年(1781),苏四十三(撒拉族)领导的撒拉族、回族起义失败后
金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纳赋税名。亦称“牛具税”。仅在女真族中实行。汉人和契丹人中无此税。即从牛头地所征的地税。女真族在建立金朝前土地公有,并无赋税。建国后,根据女真族聚族而居的实际情况,在猛安谋克的正户
清代四川麻书土司。藏族。同治四年(1865),会同四川道员史政康进剿多年侵占各土司地界、围攻里塘、窥伺藏界的瞻对土司工布朗结,率兵先导,引清军、藏兵,节节进剿,分路环攻,克瞻对新、旧两寨,使各土司得以
金、元村社中的乡级吏役。《金史·食货志》:村社按户口众寡为乡,置里正,以按比户口,催督赋役,劝课农桑。村设主首,助里正禁察非违,下置壮丁,佐主首巡警盗贼。里正,由富民出钱雇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之,初供役不
即“段隆”(1694页)。
亦作赤黑大会。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一种一次黑,为反抗奴隶主对其任意买卖和残酷压迫,组织起来开大会诅咒主子,以后定期召开,成为惯例。参见“次黑”。
参见“乌喇特中旗”(349页)。
唐代吐蕃十部落之一。初主要分布于今甘青川藏区交界处。为藏文“bod ka gyag drug)之对音意义。敦煌藏文文书载:“聂墀(赤)赞普,……做了六牦牛部之王”。据考,似与汉嘉郡旄牛夷有关。又称越巂
见“敕勒”(1983页)。